本文目录一览:
- 1、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如何解读,经营性亏损也要清单申报吗_百...
-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4、去年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今年确认吗
- 5、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如何解读,经营性亏损也要清单申报吗_百...
1、清单申报一般是资产损失国税总局25号公告,不是只经营亏损,二者产生的性质不一样。
2、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3、、过期产品所得税处理国税总局25号公告:按规定办理专项申报手续可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4、属于清单申报类型的资产损失,只需要填报A105090表。属于专项申报类型的资产损失,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汇算清缴过程要提供三大项材料,一是税前扣除申请报告;二是会计处理凭证;三是资产损失证据材料 各地税前扣除申请报告格式各异,需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5、定资产提前报废不需至税务机关备案,但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产生了损失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6、公司经营亏损想要注销掉想问一般需要怎么做 注销的程序:(国税--地税--代码--营业执照) 第一步:注销国税 先口头告诉你的专官员,你要注销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1、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失效,因此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参照最新的规定。此外,管理办法还强调了税务机关的审核职责,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企业的申报符合法律规定。总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于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具有重要意义。
2、第二个文件是财税[2009]57号,名称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尽管该文件尚未被废止,但已有新的指导文件出现,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建议在处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参考最新公告。
3、财税[2009]57号文件《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政策为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如何处理资产损失提供了一套具体的操作指南。自发布以来,该通知一直有效,并未被废止。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据此文件的规定扣除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
4、法律主观: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可以通过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于固定资产的报废或毁损损失,其计算公式为账面净值减去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31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附则8章52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 第 25号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该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企业资产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根据公告,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其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企业需要对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包括资产的原始价值、损失的具体原因等。其次,企业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资产的购买合同、损失证明文件等。
去年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今年确认吗
1、股权投资损失国税总局25号公告的确认方式国税总局25号公告: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国税总局25号公告,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国税总局25号公告,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息所得一般是指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国税总局25号公告,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2、股权持有损失税务处理股权投资损失作为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的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符合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股权投资在2007年计提减值准备,未在税前扣除,2013年4月取得被投资单位2007年度注销的证明,说明该股权投资损失发生在2007年度,该损失追补确认年度已超过五年,贵公司该项损失不得在追补年度扣除,也不得在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5、如果是2008年以前的事项,2007年,根据原先的规定,100万的期货投资损失肯定可以在税前扣除。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实际资产损失,需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进行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则需在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进行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任何资产损失,都应在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需在其实际发生并已计入会计损失的年度进行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证据资料证明资产已符合法定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处理为损失,然后在相应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任何资产损失,在申报税前扣除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需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资产已符合法定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后,方能申报扣除。企业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需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可在税前扣除。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此之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要按25号公告第三章的规定要件对号入座,缺一不可。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