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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当月工资最晚支付时间是每月12日。 超过每月12日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除非获得员工或工会同意。 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如不定时工作制,需要行政许可。 疫情导致停工超过一个月,发最低工资的80%,补偿金基数应为停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地方政府可能规定更高的标准。
深圳劳动法工资标准是什么 深圳市所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小时。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
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在《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当员工的行为导致单位遭受经济损失时,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深圳市工资如何支付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与员工约定好工资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延长五日以上的需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深圳劳动法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将员工每月的工资收入除以计薪天数,再乘以实际出勤天数得出的。这主要是依据劳动者在单位每月的出勤天数来计算的。通常情况下,只要员工每月没有迟到或早退,他们的工资就会相对较高。深圳劳动法工资的计算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需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关于法定节假日工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04年9月24日发布以来,首次修订于2022年7月28日完成,并于8月4日正式实施。修订内容涉及工资支付时间、加班费计算、欠薪处理等多个方面。以下为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解读。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与员工约定好工资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延长五日以上的需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最新全文)
1、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少发或拒发工资,也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3、**修改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了工资支付时间**:新条例明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了员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上旬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这一修改旨在确保员工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工资,提高员工满意度。
4、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3元/小时。不仅正常上班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加班费计算基数、参加社会保险计算基数也都不能低于这个标准,企业如违反,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5、深圳劳动法对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较为细致,工资支付日通常不应晚于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七日。若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需提前至工作日支付。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时,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对于周期超过一年的情况,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6、深圳市的《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对于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视为正常劳动,工资照发。而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中,用人单位则需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旧对照,事关员工工资发放!
**修改了工资支付时间**:新条例明确了员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上旬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这一修改旨在确保员工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工资,提高员工满意度。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第二处修改增加了标红一款,减少了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扩张了解释范围。笔者认为,本款的增设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权利,明确了在该款描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具有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权利,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构成拖延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修改一:薪酬描述更为精准,将“费”改为“补贴、奖励”,对劳动者薪酬权益无实质影响。修改二:法律用词更为严谨,明确了“一年以上”的含义,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灵活性,但要求其解释更加合理。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第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